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儒学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儒联)员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国际儒学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儒联会员应当坚持国际儒联的宗旨,为传承儒学及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中华文明,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文明交流互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第三条 国际儒联会员享有国际儒联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际儒联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会员申请
第四条 团体会员应当具备以下申请资格,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 凡依据所在国法律设立且一般具有一年以上从业时间,赞成本会章程,从事儒学及相关优秀传统文化研究、传播、普及、应用的团体、机构,具有向本会申请团体会员的资格。
(二)依法设立的机构所属的从事儒学及相关优秀传统文化研究、传播、普及、应用等方面工作,且与国际儒联工作密切相关的二级机构,赞成本会章程,经所在法人机构同意,具有向本会申请团体会员的资格。
(三)申请团体会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国际儒学联合会团体会员申请登记表》;
2. 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非法人二级机构提供上级法人机构有关证明和上级机构赋予其职能及开展业务工作的证明文件);
3. 申请单位简介;
第五条 国际儒联发起单位自动成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以下申请资格,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赞成本会章程,从事儒学及相关优秀传统文化研究、传播、普及、应用等方面工作或对国际儒联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员,由国际儒联两名理事推荐,具有向本会申请个人会员的资格。
(三)申请个人会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国际儒学联合会个人会员申请登记表》;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信息页复印件;
3. 所属单位人事证明或在职证明(中国内地会员);
4. 申请人简介;
5. 由国际儒联两名理事联合签名的、能够全面反映申请人情况的推荐信;
第七条 本会理事、荣誉顾问、顾问为当然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申请批准程序:
(一)会员申请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会员联络委员会(以下简称“会员委”);
(二)会员委根据要求对会员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会员委将审核通过的会员申请材料提交秘书处。经秘书处复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形成会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同时报执行委员会备案,在国际儒联官网发布公告。由会员委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并建立会员管理档案。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一个团体会员为一票;
(二)参与本会活动,利用本会设施;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国际儒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提供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儒学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代表及机构变更备案:
(一)团体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应当是团体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团体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当向国际儒联会员委书面报告。由会员委提交秘书处履行工作程序后,新会员代表可继任原会员代表在国际儒联的其他职务
(三)各团体会员应当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国际儒联的工作联系;
(四)团体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国际儒联会员委。
(五)团体会员单位机构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国际儒联会员委,由会员委报秘书处备案,并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机构变更包括以下情形:
1. 团体会员单位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地、主要活动场所和联系方式;
2. 团体会员单位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会长办公会审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并宣布会员证书作废,在国际儒联官网和相关媒体发布公告。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严重违反国际儒联章程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重要变更或终止情形的;
(四)未经国际儒联批准,擅自以国际儒联的名义组织研讨会、培训、信息咨询等各种活动的;
(五)在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且情况比较严重的;
(六) 触犯所在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长期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十三条 国际儒联秘书处、会员委和国际联络委员会共同做好会员的综合管理、增量提质、交流培训、信息综合、联络服务、评价激励工作,并就会员工作中的情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会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儒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