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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法治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研讨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的精华、中西法学思想的区别等问题
发布日期:2018-06-20

  2018年6月16日,由国际儒学联合会、中国政法大学共同主办的“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法治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国际儒学联合会会长滕文生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出席会议并代表主办方致辞。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国际儒学联合会秘书长牛喜平、会长助理兼副秘书长王念宁、学术委员会主任李存山、中国委员会副主任单纯、联络委员会副主任田辰山以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山西大学、杭州师范大学的多位法学研究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法治思想、法治制度与法治体系的建构”“中国历史上如何处理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中国传统法治与西方法治的不同特点”“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法治可以为当今中国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提供哪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和学术研讨。国际儒学联合会秘书长牛喜平主持会议开幕式。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法治蕴含着丰富的思想智慧和文化资源,从李悝《法经》开创的成文法先河到汉唐时期形成的以“德主刑辅”为核心思想的封建法治传统,再到后来的《唐律疏议》成为影响深远的成文法典范,再到后来宋元明清所开创的中华法系等等,都是可资借鉴的法治资源,另外中国古代法治提到的“德主刑辅”“明德慎行”“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等良法善治的观点和理念对于今天的法治建设仍然具有学习和借鉴的启发意义。他还着重引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华法系的论述——“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并结合会议讨论的主题,对这次会议的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进行了阐释和评价。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俞荣根、山东大学教授武树臣分别作主题发言。张晋藩在题为《简论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法治研究》的主题发言中指出,中国古代法治的研究和讨论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其赓续不断的法制历史和积淀深厚的法文化虽然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是在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能够发挥思想智库的作用。研究中国古代法治需要明确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的界限、认识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和晚清维新派民主派提倡的以法治国的本质区别,通过考察中国古代法治的得失更好地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建设。俞荣根在题为《超越儒学之争——礼法传统中的现代法治价值》的主题发言中,通过梳理中国古代法治传统中“儒家人治”“法家法治”的思想理论和学说体系,进而指出,从法家“法治”和儒家“德治”的思维定式中去寻找和发掘中国古代治国和法治的思想资源和智慧经验可能是错误路径,他认为“礼法之治”的治理模式和“良法善治”法治理念是正确理解中国古代法治的关键,通过超越儒法之争和回归中华法系“自我”从而深刻认识中华法系的本质是礼法法系、礼法体制这一理论问题。武树臣的发言题目是《德治、法治与中华法系》,他认为,作为先秦儒家思想基础的“德治”和作为先秦法家思想核心的“法治”是两种不同的古代法治思想体系,儒家的“德治”思想包括了修治身心、仁政富民、贤人教化等内容,法家的“法治”思想先通过“变法”建立集权君主政体,再在君主领导下实行“以法治国”,以此实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大治”社会,他进一步指出秦汉以后二者在相互影响中逐步融合,“德治”是治理国家的最高原则,“法治”是“德治”的辅助手段,二者共同缔造了熠熠光辉的中华法治文明。



  大会发言分三场进行,第一场学术发言由国际儒学联合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存山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单纯、杭州师范大学教授郑彪、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马小红分别作了题为《心性学与“德法共治”探究》《关于中国历史上的法治与西方之不同的若干评价》《“一家之法”“天下之法”——中国古代的两次法治思潮》的大会发言。第二场学术发言由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马小红主持,清华大学教授江山、山西大学教授周子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胡水君、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田辰山分别作了题为《中国法文化的四维同构》《探寻古代中国民事法的基本原则——以“合同”原则为中心的考察》《儒家法治:学理可能及其现代生发》《中国历史传统的一多不分法治思想》的大会发言。第三场学术发言由国际儒学联合会中国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单纯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姜晓敏、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星、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儒学院副院长王心竹、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丹忱分别作了题为《中国传统刑事法律的人文精神》《中国思想史上的道统与法统》《浅论先秦法家对儒家德治的批评——以商鞅、韩非为例》《孙中山法治近代化思想中的传统法治观》的大会发言。



  国际儒学联合会会长滕文生最后作总结讲话,着重谈了六个方面的认识:



  第一,中国古代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系统的、完整的法治文化体系。与西方的法治体系比较,中华法治体系形成时间要久远,法治传统赓续不绝,体系完备程度不亚于西方,所以要有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自信。



  第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对西方法治文化精华加以吸收和借鉴,同时,也要深入研究中国传统的法治文化,并借鉴好、利用好,这两个方面不能偏废,特别是不能顾此失彼、重西轻中、数典忘祖。



  第三,德主刑辅、礼法之治是中国传统法治最显著的特点。历史诸多事实说明,凡是真正做到以德治为主体、强调以民为本和教化为先的朝代和历史阶段,这个朝代、这个历史阶段往往能够出现社会比较安定、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的局面。



  第四,中国传统法治和西方法治都是历史地发生和发展的,都会存在各自的优势和不足,有精华也会有糟粕,有反应国家治理一般规律的法治原则、形式,但也存在着受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历史阶段客观条件影响的局限性,这就需要我们在研究和教学、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按照“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方针加以区分。



  第五,学习、借鉴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和西方法治文化,要突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作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来研究、分析、利用中国古代法治、西方法治的思想遗产。



  第六,研究法治文化要拓宽视野,不仅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法治思想,而且新中国成立后的法治建设历程和思想成果,还包括西方法治思想,都需要加强研究,特别是要基于我国今天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对蕴含其中的思想智慧、实践经验进行梳理、概括、挖掘,并经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今天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