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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的访谈
发布日期:2017-12-07 来源:娱乐网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