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儒学联合会章程》于2024年10月19日经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于2025年3月5日经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现予以公布。
国际儒学联合会秘书处
2025年3月6日
国际儒学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国际儒学联合会”,简称“国际儒联”。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Confucian Association, 简称“I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各国、各地区与儒学有关的学术团体、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国际学术文化联合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研究、传承儒学及其他中华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推动儒学在世界的传播和实践,开展中华文明与其他文明的交流互鉴,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服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永久会址设于中国北京。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为:
(一)开展儒学研究;
(二)开展中华文明与其他文明的交流互鉴;
(三)举办儒学相关会议、论坛、讲座等;
(四)开展儒学相关教育研修和传播普及;
(五)编纂出版儒学相关著作、期刊和资料;
(六)开展会员发展、联络和服务工作;
(七)收集、整理发布国际儒学和其他有关学术文化综合信息,编辑发送本会活动信息简报;
(八)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资格参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活动,开展与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其他学术文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九)开拓其他有助于国际儒学发展的事业。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与儒学有关的团体、机构,向本会提出申请,履行入会程序,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个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由两名理事推荐,履行入会程序,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本会理事、荣誉顾问、顾问为当然个人会员。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违法行为者,经常设办事机构批准,报执行委员会备案后,予以除名。
第九条 会员拥有如下权利:
(一)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一个团体会员为一票;
(二)参与本会活动,利用本会设施;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儒学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议决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议决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会员大会应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由执行委员会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经执行委员会审议,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会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为会员大会主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由执行委员会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理事长为理事会主席,主持理事会,可与会长共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由常设机构推荐,经执行委员会审议,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总人数不超过450名。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审议部分理事作为执行委员会成员方案;
(三)负责筹措本会所需经费;
(四)组织协调国际间儒学和有关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同期召开,由理事长主持。
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执行委员会由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部分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协商推荐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候选人,审议理事候选人,提出部分理事作为执行委员会成员方案,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决;
(二)审议常设机构提出的提案;
(三)审议常设工作机构设置等事项;
(四)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会员大会职责,审议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和作为执行委员会成员的部分理事调整方案。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通讯方式审议相关事项。
执行委员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学术委员会、出版委员会、教育传播普及委员会、国际联络委员会、顾问联络委员会、儒学与企业管理委员会、中国委员会、会员联络委员会等作为常设机构。
秘书处是常设办事机构,各委员会是常设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会长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聘任。秘书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处理日常事务,主持秘书处工作,协调各委员会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各委员会主任由会长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会长聘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荣誉顾问、顾问,一般由对本会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士和知名学者担任。
第二十六条 荣誉顾问、顾问有义务就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提供咨询。
第二十七条 荣誉顾问、顾问由会长、理事长提名,经执行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财 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财政收入为捐赠、政府项目资助、孳息以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应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登记地国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应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登记地国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权在会员大会,解释权由会员大会赋予执行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10月19日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以中文、英文本为法定母本,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